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04-17 点击次数:2245



各市(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百大项目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百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障,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7日

 

  

抄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抄报:省政府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和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打造新型服务模式,省生态环境厅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制定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

一、深化环评审批简政放权。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做到应放尽放。实施差别化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类制定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支持重大项目启动前期建设。环评文件(水电项目除外)依法通过审查前,建设单位可启动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建设。

三、精简审批要件。取消所有“前置条件”和“兜底限制”,环评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涉法定保护区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建立容缺容错机制。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受理。建设单位可以在技术评估、现场勘查、公示过程中补正材料。

五、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将“先公示后审查,再公示后审批”的串联方式改变为“边公示边审查,边公示边审批”的并联方式,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确保重大项目早日落地达效。

六、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作用,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园区,根据规划环评文件结论和审查意见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

七、在产业园区试行承诺制。筛选环境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要求的排污强度小、环境风险低的项目实行“承诺制”。企业承诺建设完善环保设施、达到环保标准后,即可开工建设。

八、实行公开透明审批。统一省、市、县(区)三级审批流程,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全本公示环评文件,全部公开政策要求和审批进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九、确保“接得住”。组建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政策辅导组,实行包片负责制,切实提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的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刚性约束,严防污染转移和生态破坏。依法查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杜绝“任性执法”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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