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三大重要战役之一,相比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来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立法上也是如此。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开始实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虽然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仅针对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环境管理作出了规定,且未对不履行相关义务规定罚则。而《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作出了规定,且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普查、详查等工作以及相关管理作出了规定,列明了各方面主体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和责任,该法的出台对环境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后,企业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主体,责任重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将土壤环境管理纳入重点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经过梳理总结,笔者认为企业经营者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一)依法排放和处置污染物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分别按照排污许可、地下水体保护、固废处置、危废管理等要求在水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处置方面严格把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
(二)特殊企业应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进行年度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实施;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保证正常实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三)结束用地前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须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还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变更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步,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步,初步调查显示存在污染状况被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或者经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或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步,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或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
第四步,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第五步,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须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并开展后期管理。
土壤环境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对企业经营发展提出的一项新环保要求,相关企业应加以重视并将其纳为企业发展的合规内容之一。
来源:周建国 绿建环保合规
上一篇: 焦点关注 ! 五部委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下一篇: 重磅:生态环境部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将通报一批环评单位,形成一批信用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