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省乃至全国首次规定了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建立起奖励达标、鼓励改善、惩戒恶化的正向激励、反向约束机制,将沱江流域7座城市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紧紧系在一条绳上。
成都沱江风貌 图源 视觉中国
这也是我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条例》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共七章六十五条。8月2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为沱江保护作出的新措施。
首次探索建立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写入《条例》的四项基本制度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四川立法的先行先试;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延续上位法在四川省的细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两项制度上位法暂未规定,但借鉴了兄弟省份的地方立法经验而写入《条例》。
《条例》起草人之一、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刘新民告诉记者,这四项制度均是利用环境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典型制度。其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项制度有利于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代价价值化,并计入生产成本。
“从环境污染预防到环境事故发生、环境损害产生全过程,厘清相关利益群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与权利,以达到通过经济手段减少或遏制企业排污的作用。”刘新民介绍,以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例,简单来讲,当某行政区域涉及的出境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保护目标时,则对其进行经济惩罚,当其水质达到或优于水环境保护目标时,则对其进行经济奖励,通过类似机制调整流域上下游环境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流域上下游行政单元落实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来有效解决高风险污染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巨额的生态环境经济损失,也有效降低了高风险污染企业发展的风险。
刘新民认为,四项基本制度入法,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落地落实,发挥出更大生态环境保护效应。
超标排污最少处罚20万元
沱江是四川省工业城市最集中的河流,以不到四川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四川省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同时,沱江也是四川省污染最严重的河流,工业污染不容忽视。
经历21次改稿3次审定的《条例》,以严管共治为目标,对沱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从严”规定。
成都沱江风貌 图源 视觉中国
《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针对沱江流域最严重的总磷超标问题,《条例》对实施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实施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作了严格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表示,要建立起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因此在规定法律责任上,《条例》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例如,《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8类情形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等八类情形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加强信息公开是《条例》的一个亮点,除了公开约谈情况,《条例》还明确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四项环境信息。同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排污口设置、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等也规定了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表示,今年1~7月,沱江水质优良率达到81.3%,为近年来最高,无黑臭水体。《条例》施行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督查执法力度,用好雷达、无人机等科技力量,对沱江流域水环境进行全天候督查。
“作为沱江流域7座城市之一,成都要发挥主干作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巫敏表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要用好现场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对沱江水污染较真碰硬,真督实查 。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钟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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