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座谈会,介绍全省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情况,并就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从会上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牵头起草我省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在详实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完成法规起草工作,明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何立法?为我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省自2015年起,在成都、德阳、广元等3个国家重点城市和攀枝花、绵阳、遂宁、泸州等4个省级示范城市,启动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张正红介绍,目前,成都市党政机关、医院、公民办中小学、商业综合体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分别达到100%、74.5%、65%、61.8%;广元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市民有效参与率达87%;德阳坚持全市域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分类习惯养成需要时间、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滞后、源头减量水平不高、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薄弱、法规政策体系相对滞后等问题。
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尚没有一部省级层面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现有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条例还不够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在修订完善现有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垃圾分类条例,将垃圾分类工作用法律手段推动和规范,“这不仅有利于各方行为主体逐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更有助于形成科学、专业、统一的垃圾分类处置长效机制,为我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省级层面立法后,也有助于指导市州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
如何立法?城乡统筹因地制宜,要有可实施性和前瞻性
关于垃圾分类,我省的经验不少。蒲江确立的“二次四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模式、丹棱“因地制宜、分类收集、村民自治、市场运作”为主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模式,都曾走在全国前列。备受期待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有望在年内出台。
此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先后赴成都、广元、德阳等地,对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通过立法,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居民等各自的法律责任将得到明确,垃圾分类也将从倡导转变为责任,做得不好还会有相应的处罚。”张正红说。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作虎建议,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应该明确,各地均应建立垃圾分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当地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要突出宣传教育和科技支撑,让普通群众分类投放更便捷、更积极,让资源化利用更普遍、更高效;还应从法律层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清运、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工作。
立法专家指出,垃圾分类具体的模式应当取决于城乡的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垃圾特点和垃圾处置处理水平和能力,不能简单地参照其他省市标准,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立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分类制度,同时,垃圾分类立法工作要有可实施性和前瞻性。“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居民愿意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但真正取得实效,还需要在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上下大力气”。(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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