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执法的过程中,时而碰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排放超标污水被生态环境部门抓了个现行,但企业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均载明“企业无工业废水产生,所有废水回收利用或是委托第三方公司外运处置”(后文简称为“废水回收利用企业”,本文探讨的此类企业均指只产生水污染物,而不产生大气、噪音、放射性等其他污染物的企业)。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该怎么办?下面以笔者的工作经历结合法律法规谈一谈几种可能的处罚情形。
无证排污
无证排污是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或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无证排污并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行业才需要按照时限办理排污许可证,名录规定之外的行业并不需要。而对比名录可以发现名录对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设定的关键因素是:工艺和规模。在目录之中含有指定工艺达到一定规模的就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而且还区分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在名录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又做了例外规定即:排污者即便没有名录指定的工艺,只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也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并进行重点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于本文所述的废水回收利用企业并没有一个笼统的规定,所以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认定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会发现存在另一个问题,也就是废水回收利用企业没有办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因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信息,而废水回收利用企业压根不存在污染物向外环境排放的情形,自然也无法提交这些信息,况且通过常理也能知道,污染物既然都不向外排放,又有什么必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呢?
最终,废水回收利用企业无法办理也没有必要办理排污许可证。那既然无须办理排污许可的企业,又何来无证排污之说呢?因为无证排污的前提是排放污染物需要许可证。
所以说,此路不通!
但在执法实践中,常见执法人员用“无证排污”来处理此类案件,这一问题主要是源于排污许可证的制度改革,在此之前,所有的排污单位均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只要发现企业排污且没有排污许可证就喜欢套用“无证排污”处理,毕竟如此处理最为简单,只需要一份监测报告和笔录,证明有污染物排放,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即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但执法人也忽略了按照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很多的企业是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超标排污
既然说无证排污不行,那超标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不行?
按照超标排污的概念定义,只要是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就可以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可是,这公平吗?对于一家每天排放废水几十上百吨的企业和一家从不排废水因为意外而排放少量废水的企业,统统处罚10万-100万,这符合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嘛?也正是因此,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感到疑惑,真的能够认定废水回收利用企业超标排污罚款10-100万吗?在笔者工作的律所对此也是有不同意见,有的律师认为既然超标了就能适用超标排污,罚款多少看情节;有的律师认为,超标排污针对的应该日常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否则像此类不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太过严苛,本身就因为废水不外排而不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必定是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所以说,超标排污可以用,但却不是最合适的。如果一定要适用超标排污进行处理,那么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在罚款数额上有所体现。
特定种类排污
可是,对于这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不处理吧,毕竟是明显违反保护环境的要求,超标排放废水。那么对于污染物属于特定种类的,比如说《水污染防治法》所禁止随意排放的油类、酸碱废液、剧毒废液、重金属废液等,适用相应的责任条款是否可行?适用这些规定,应该是可行的,因为对于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比起超标排放更具体,针对性更强。如果说,废水回收利用企业排放的此类污染物,那么依据这些特定条款进行处罚,企业感觉不冤,执法人员感觉不别扭。因为此类条款是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特定的高污染废水,不论是日常排水企业还是废水回收利用企业,通常情况下都不会触犯这一条款,而一旦排放了,二者之间的违法情节基本上一致的,处罚一致也就是相对合理的。但适用这些条款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确定所排放废水是“油类”“酸碱废液”“剧毒废液”“重金属废液”等,这些都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工业、原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甚至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别。
总结
总的来说,对于废水回收利用企业,如果因为操作问题导致少量排放的废水,原则上适用超标排污进行处罚合法但不太合理;适用违反规定排放禁止排放油类、酸碱废液、剧毒废液、重金属废液等合理合法,但在事实认定上需要开展更多的工作。如果所排放的废水只是普通废水,无法适用特定种类排污的,仍然只能按照超标排污处理,但环保部门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废水回收利用企业一般不排污的情节,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与一般排放废水的企业有所区别,显示公平。另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常都会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规范处罚裁量,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之时考虑此种情况,罚款数额与一般排放废水企业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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