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来,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国家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空前加强。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为了解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定罪、量刑等基本情况,作者搜集了2014年2019年7月期间安徽省各级法院办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对法律文书中体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司法审判情况作一个整体透视。
二、研究方法
(一)样本来源
本次样本来源于“把手案例”检索工具,作者通过该检索工具获取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污染环境案件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本次研究的案例样本。
(二)样本基本情况
通过检索,作者共收集了198份污染环境案件裁判文书,其中一审裁判文书153份,二审裁判文书45份,上述文书的落款时间均在2014年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获取上述裁判文书后,作者去除了部分重复、信息错误和未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共获取有效样本156份。
(三)部分指标解释及说明
1.同一案件可能同时存在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在此情形下,数据统计时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在案件数量上统计为1个案件;
2.裁判文书所属年份以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部分裁判文书在公布时已经将被告人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信息或者部分信息删除,对于此类情形统计在“未知”项目中。
4.被告职业和身份中“个体业主”的范围宽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外,还包含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合伙人;“公司法人/负责人”中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负责人。
5.考虑到宣告刑为三年的情况下,有适用缓刑的可能,因此作者将宣告刑为三年的统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罚金数额区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区间中,区间上界包含本数,区间的下界不包含本数。例如,“1万至10万”这一区间含10万元,不包含1万元。
三、数据分析
(一)案件分布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本次统计范围共156起污染环境案件中,安徽省16个地级市市均有不同数量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安庆市为24件,其次是蚌埠市20件、滁州市和阜阳市各15件,其他案件数量靠前的地市有马鞍山市和芜湖市,为12件,上述六市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63%。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市有黄山市、六安市和铜陵市,分别为2件。
(二)历年案件数量情况
自2014年以来,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自2018年以来案件数量增速放缓,2018年案件数量与2017年案件数量相同(2019年案件数量由于只统计至7月底,不是全年案件数量),这与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三)被告人主体特征
1. 被告人主体结构
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统计数据来看,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中追诉单位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绝大部分犯罪为自然人犯罪:在156起污染环境案件中,单位犯罪仅19起;在385个被告(含自然人和单位)中有366个被告为自然人,被告单位仅19个;从比例来看,自然人被告占全部被告的95%,单位被告仅占5%。
2. 被告人(自然人)性别特征
就被告人性别来看,男性被告人占绝大多数,共319人,其比例为87%;被指控污染环境罪的女性被告人仅11人,占全部自然人被告人数的3%。另有10%的被告人,由于裁判文书公开时对性别等信息进行了删除,无法识别其性别属性。
3. 被告人学历特征
从被告人学历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污染环境案件的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比例达为63%,如剔除93名学历情况不明的被告人,这一比例更高达84%;而拥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被告人仅15人,占全部被告人(自然人)的4%。
4. 被告人职业与身份特征
从被告人职业和身份特征来看,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中个体从业者人数占被告总人数的40%,这些被告人主要是非法从事电子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个体从业者,或者通过非法设立电镀厂,实施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高污染行为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另外,农民和无业人员在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中也有较高的比例,这些被告人主要是在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被告人。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环保和生产负责人、企业一般员工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比例相近,均在11%左右。
5. 被告单位特征
(1)被告单位所有制类型
从被告单位的所有制结构来看,私营企业占绝大部分:在19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中一般私营企业为16家,占全部被告单位的84%;外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各有一家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中没有国有企业。
(2)被告单位产业类别
从被告企业的产业特征看,制造业所占的比例最大,为70%;有两起案件中被告单位为采矿业企业,两起案件中被告被告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在制造业中,金属制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化学材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较多,分别占36%、22%和14%。
(四)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18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作者将其分为十类行为,分别是:1.特定区域排污(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一项);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二项);3.重金属污染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4.隐蔽排污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五项);5.多次排污(对应《解释》第一条第六项);6.篡改数据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七项);7.减少支出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八项);8.财产损失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九项);9.人身损害类(对应《解释》第一条第十五、十六、十七项);10.其他(对应《解释》第一条中其他情形)。
从统计数据来看,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第二类、第三类案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类的污染环境案件数量最多,为78件,占到全部案件50%;其次是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类案件,为51件,占到全部案件的30%以上;另外,通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案件为19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类案件数量为8件。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区域排污类、造成人身损害类、多次排污类等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形均未找到对应的案例。
(五)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污染环境案件在审判阶段有52%的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46%的被告人处于被逮捕的在押状态,另有1%的被告人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与传统犯罪比较,污染环境案件的取保候审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污染环境案件的法定刑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污染环境案件打击重点是“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而对于普通参与者往往采取从宽的刑事政策。
(六)被告人聘请律师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中54%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辩护,44%的被告人未聘请律师辩护,另外有2%的被告人获得了刑事法律援助。与我国刑事辩护率整体情况相比(未找到权威统计数据,但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率不超过30%),污染环境案件的刑事辩护率远远高于传统犯罪案件。究其原因,作者认为可能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1.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中很多是企业管理人员,甚至是企业负责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法律意识较强;2.污染环境案件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难以自我辩护;3.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司法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争议,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七)自首认定情况
从安徽省各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来看,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认定自首的比例较高,达到53%。这一比例明显高于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犯罪,与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比例相当。究其原因,污染环境案件主要来源为环境行政机关移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已经由行政执法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谈话等程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可能性较小。
(八)案件定性情况
在我国,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是十分少见的,这一现象在污染环境案件中也有所体现。从数据来看,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中99%以上最终被认定有罪,被认定无罪的比例只有0.52%(这里的“无罪”采用广义的概念,包含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情形。两起无罪案例,其中一例为被告单位被认定无罪;另一例是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检察院撤回对其中一名被告的诉讼),另外有一名被告人被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九)量刑情况
1. 人身刑量刑区间
污染环境案件人身刑量刑总体偏轻,78%的被告人的宣告刑为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另有6%的被告人被在量刑上无人身刑(宣告无罪、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的被告人仅占全部被告人的8%。出现这一情况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污染环境案件的法定刑较轻;其次,污染环境案件的被告人有较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污染环境案件自首率较高,污染环境案件中有较多的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环境修复义务等;再次,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类,重金属污染物类案件,隐蔽排污类和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类。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金属污染超标案件、隐蔽排污案件均无对应的升格量刑幅度的客观标准,这导致近一半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此类案件量刑较轻。
2. 缓刑适用情况
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自然人被告人中有177名适用缓刑,占被告人数的51%,也即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适用缓刑。这一比例远远高于我国缓刑适用的平均情况(作者尚未找到全国缓刑适用率的权威数据,但从公开资料看我国缓刑适用率在30%上下,如2015年湖北省全省缓刑平均适用率为31.61%,见http://news.hexun.com/2015-06-20/176903182.html),也远远高于全国污染环境案件缓刑适用比例(根据焦艳鹏教授的研究,2012至2018年期间我国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比例为38.61%,详见《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一文)。
3. 罚金刑适用情况
从罚金刑适用情况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中罚金数额多集中在1万元至10万元这一区间,约55%的被告人的罚金刑处于这一区间;其次是1千元至1万元这一区间,约占28%;约15%的被告人罚金刑在10万至100万之间。另外,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5例,其中两例罚金数额达到500元以上。如前所述,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多为个体业主和无业人员,对于这类被告人罚金的数额普遍较低,而大额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总体来说,罚金刑的适用于被告人违法所得情况及经济能力是匹配的。
(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1.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总体情况
本次统计的156起污染环境案件,有30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全部案件的19%。考虑到,检察公益诉讼2015年7月开始在安徽省部分法院进行试点,在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确立,如果以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案件数量作为基数,这一比例将提高至40%左右。
2.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情况
污染环境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大部分在50万元以下,其中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案件数量的23%,赔偿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期间的占案件数量的47%,二者合计占案件数量的70%。赔偿数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一例,占案件数量的3%,赔偿数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的案件数量有两起,占案件数量的7%;另外20%案件的赔偿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
四、结论
(一)单位犯罪认定难
从前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问题。从数据来看,被追究单位犯罪的数量占仅被告数量的5%,总体数量较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有41人,而认定单位犯罪的仅19例。作者通过研读裁判文书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均属于“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的情形,但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安徽省存在,而是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的共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19年2月20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了认定污染环境案件单位犯罪的标准。相信《纪要》的发布会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一定作用。
(二)污染类型较为集中
从统计数据来看,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四种类型。《解释》第一条规定的18类入罪情形中,绝大部分未找到对应审判案例。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多种原因,作者试分析如下:1.近年来,安徽省因污染环境造成人身损害、农田、林木等资源损害的重大事故较少;2.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来源于环保行政部门,一旦污染环境造成人身损害、农田、林木等资源损害,环保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环保部门追查此类案件的动力不足;3.前述四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客观标准,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三类数量较多的案件具有行为犯的特征,避开了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财产损害除外)。
(三)危废污染是安徽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
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行为特征上与全国相比,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在前述四类污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安徽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类的污染环境案件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重金属污染、隐蔽排污类案件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焦艳鹏教授的研究,全国污染环境案件中倾倒危废、重金属超标、隐蔽排污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2.66%、41.65%、23.75%,详见《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一文)。出现这种现象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安徽省临近长三角,是危险及一般工业固废跨省倾倒的重灾区,因此倾倒危废物类的案件较多;其次,重金属污染、隐蔽排污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水污染领域。水污染是江浙地区,尤其是浙江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而浙江省环境案件数量居于全国首位,约占全国案件数量的30%
(四)打击力度总体偏轻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是当前刑事政策的主基调,但从数据来看,安徽省打击污染环境案件的力度总体偏轻:高取保候审率、升格量刑适用率低、缓刑适用率高等均可以反应这一问题。
就缓刑适用率而言,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缓刑适用率达到51%,这一比例远远高于我国缓刑适用的平均情况(作者尚未找到全国缓刑适用率的权威数据,但从公开资料看我国缓刑适用率在30%上下,如2015年湖北省全省缓刑平均适用率为31.61%,见http://news.hexun.com/2015-06-20/176903182.html);就同类犯罪比较,安徽省污染环境案件缓刑适用率也远远高于全国污染环境案件缓刑适用比例(根据焦艳鹏教授的研究,2012至2018年期间我国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比例为38.61%,详见《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一文)
另外,污染环境案件自首认定比例较高,从轻减轻情节的宽泛认定也会导致“轻刑化”现象。作者通过研读判例发现,大部分认定自首的案件都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后,被告人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事实上,这类情形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如,《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01集)刊载的《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一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后,被告人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此类案件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安徽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多数被认定为自首。
来源:方文正 环境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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