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

来源:环评观察 时间:2019-08-29 点击次数:1775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厅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授权范围应向社会公开。

  三、《目录》以外的跨市(州)的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五、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六、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完善生态环境准入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强化“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9〕12号),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

  八、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项目环评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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