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时间:2019-11-26 点击次数:1902


  2019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5年颁布施行,1997年进行了修正,2011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正是第3次对《条例》作出修改。

修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这一历史时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呈现出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十条”,要求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地级、县级、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提出一系列具体工作要求;201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正。

基本思路

  《条例》修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水源安全。在保持原《条例》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落实新要求,解决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表《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措施法治化,对《条例》作必要的修正完善和调整补充。修正后的《条例》共7章48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2条、修正23条。

主要特点

  一 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

  一是要求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二是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后,进一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地水质。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四是强化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责任,规定了水质不达标时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职责。

  二 推行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一是明确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若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二是明确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同时在地表水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超标准养殖,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是明确在地下水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 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使用或丢弃农药、丢弃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地表水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等情形,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 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定义

  根据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供水人口规模作出规定,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有利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水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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