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保管家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环保管家联盟(下称“联盟”),英名名称:SICHUAN E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EWARDSHIP UNION,缩写:SCEPSU。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有关要求,落实温江区区委区政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建立和推行温江区“环保管家”的目标要求,在温江区委区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成立温江区环保管家联盟。联盟是由环保咨询服务公司、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环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环保服务的企业,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办非法人机构,接受温江区政府、温江区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联盟登记备案部门为温江区发改局。联盟接受温江区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区环境保护厅及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联盟办公地点设在温江区惠民路211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宗旨 联盟立足温江、服务全川、辐射全国,培养并规范环保管家市场、打造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环保托管服务,全方位帮助企业实施管理服务,统筹解决企业环境问题,提升企业环保工作水平,对传统环保服务局限性进行颠覆性的改造的环保管家市场。在环保管家服务模式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快速实现从单一业务类型向多元化、智能化业务方向转变、为政府、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环保服务。
第六条 联盟在政府、社会及企业推进环保管家、环境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活动中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联盟服务对象是:
(一)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联盟服务内容是:
(一)前期咨询(决策咨询):项目选论证(包括用地、规划、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法规等符合性论证)。
(二)前期咨询(落地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质勘探、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入河排污口论证。
(三)“三同时”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监理、环境工程建设、环境设施调试。
(四)验收服务:环保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监测、水土保持验收、排污许可证申报及证后过程管理、在线监测验收、环境应急预案资料编制及备案服务。
(五)“环保管家”-营运期全方位服务:编制环保规划、环保工作年度计划、制定环保制度、企事业环保挡案规范建设;编制污染治理方案、污染治理资金申报;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核算申报环境税收;提供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营服务;协助各类环保督查、检查、环境统计,环境报表;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法律及业务培训;环境问题诊断和解决方案;协调环保部门相关工作;环境税的核算、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及处置、排污许可相关的环保台账编制及核算、环境监察的排污过程分析及管控。
(六)关闭期: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方案、应急方案;场地风险评估;土壤修复方案及资金申报;
(七)专家服务:组织专家对环评书(表)和验收报告(表)的评审和开展各类方案审查。
(八)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估,提供环保项目投融资等环保金融服务。
(九)区域生态调查、修复。
(十)企业节能改造服务。
(十一)企业环保法律援助。
(十二)为管家、业务购买方搭建公信力监管交易联盟:建立对业务提供方的“交付质量评估体系”:该体系对业务提供方的收款条件进行约束,评估体系的执行建议由环保局主导、专家团队全程参与。以质保金形式,项目验收合格,业务提供方满足交付质量评估体系所规定的条件后,准予收款。
联盟服务模式是:
(一)政府(园区)服务模式
1.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2.提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
3.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协助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协助开展环境档案管理;协助建设环境信息联盟;协助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4.为政府部门提供环保专业技术、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咨询;编制各类环保规划、规划环评、项目选址、生产工艺、产污染排污及污染治理措施等咨询:
(1)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等要求;
(2)拟入驻企业的规划政策符合性、生产工艺清洁化程度、污染防治方案、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在其他地区的环保信用情况等。
(3)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园区及入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环保技术咨询与评估等。
5.接受委托承担专项工作任务(如环保政策及业务培训、协助园区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性环境监测、专项工作任务、环境风险排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联系对接危险废物鉴定和处置机构、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绿色供应链管理、节能节水咨询、协助选购环保设备产品和绿色产品、生态建设、科研课题、专家咨询、项目评审等);
6.协助园区应对环境管理要求,如承担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对入驻企业排污许可申报进行合规性审核或第三方核查、协助园区开展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和环境保护税核算工作等。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同时作为园区污染源普查或排污许可核查单位,可与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相结合。
7.向园区或入驻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开展环保相关融资,申请环保专项补助、奖励、税收或贷款优惠等。
(2)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咨询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服务模式
1.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至少每年1次对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2.提供企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
3.一揽子环保咨询服务(针对新建企事业单位)。包括:立项咨询、选址论证、可研服务、环评服务、污染防治设计、工程监理、验收服务、排污许可证申报及证后过程管理、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排污税交纳咨询、环保制度建立、环保报表、清洁生产、场地评估、风险排查、应急预案等所有涉及环保事项咨询类服务。
4.一站式“环保管家”服务(针对现有事企事业单位)。签订长期环保管家服务协议,服务包括制定环保规划、年度计划、召集环保会议、规范环保制度、完善环保记录;规范环保档案;自行监测、排污监测、排污税交纳、上报各类环保报表、协调环保相关部门、迎接各类环保检查;提供染污防治设施运维管理;提供环保政策、标准、规范培训、咨询等服务。
5.专项环保技术服务。针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单项环保工作开展服务或短期综合技术服务。
6.向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
7.向企业提供环保法律援助。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产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环保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向国家、四川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1.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3.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4.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5.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6.开展行业内企业相关能力、信用评价及等级评定,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7.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8.扶持从事环保技术、产品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工程、技术及产品评议、筛选、推广、宣传活动;
9.举办技术交流会、推广会、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招聘会和组织参观、考察;
10.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环保技术、产品、设备、信息、人才、金融等方面交流与合作,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实现节能减排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
(四)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帮助会员单位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对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实行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在满足温江区内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五)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开展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评审、执业资格认定及行检行评等工作。
(六)开展联盟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在成都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联盟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均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联盟,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章程、协议。;
(二)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程治理、咨询、监测等领域,有良好信用、口碑。
(三)具有相对完整的环保管理、咨询、监测等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环保管家产业发展。
(四)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五)联盟成员必须遵守联盟自律的基本原则:守法、诚信、公平、规范。
(六)有加入联盟的意愿,由会员单位推荐。
(七)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会员联络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四)以上流程应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申请入会单位应在收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一周内缴纳会费。
(五)新会员每年集中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联盟活动、接受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联盟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联盟成员在开展业务时收费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参考市场进行收费,做到优质优价,优惠服务。联盟服务费用的使用,属联盟成员独自承接的服务收费,为联盟成员使用,属联盟统筹安排的服务项目的服务收费,由联盟统筹分配使用。
1000元/每年/每公司。
会员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届理事会内的会费。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入会后,会费按会员证有效期一次性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提出,联盟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严重违法者及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联盟章程,将由联盟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联盟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联盟设立监事5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联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联盟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提名温江区环保管家服务联盟顾问的聘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联盟专家团队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八)协调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联盟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联盟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专家团队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环保管家服务的效果和质量,联盟聘请四川环保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联盟的专家顾问,组建专家团队,负责对新技术的审核、对联盟成员实施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费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联盟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联盟单位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联盟监事会的监督。
(二)会费的收支纳入联盟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三)根据联盟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理事长审批,联盟费用支出由联盟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按期向联盟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联盟单位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联盟单位代表出席,并经出席联盟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分支机构(联络处)不能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联盟单位会费。接受联盟秘书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联盟账户并由联盟秘书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七)会费不足至使联盟不能开展联盟正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解决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费收缴标准
根据单位联盟单位及个人联盟单位在联盟中承担的职权和联盟单位性质,实行级差和入会赞助制度。
(一)联盟单位每年(起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前)需缴纳的会费标准:1.理事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会费:8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年。
(二)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和“扶持联盟成长”的精神,本联盟接受会费捐赠和资助制度,本联盟接受捐赠、资助时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并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期限、方式和用途,并向理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联盟单位应按照相应的会费标准,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单位联盟单位及个人联盟单位在交纳会费后由我会颁发联盟单位证书。对不按期缴纳会费,经催收无效的联盟单位或个人联盟单位,联盟将停止提供各项优惠待遇和服务。对于限期内不能缴纳会费的联盟单位和个人,视同自动退会,联盟将取消其联盟单位资格,并发文予以公示。
(二)联盟发起单位及创始联盟单位同级别时以交会费的先后顺序排名,交会费时间在前的联盟单位排名越靠前,以银行打出来的账单流水时间为准。
(三)新加入的联盟单位,自本联盟批准之日起10天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四)联盟单位(企业)因言行不当、过激行为等不良原因退会的联盟单位,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联盟单位义务,支持联盟正常开展工作,联盟单位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经营效益较差的联盟单位在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缓交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会费交费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说明:请各新入会的联盟单位打款入帐号时特别注明打款单位、本款项用于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会费的使用
(一)本着“取之于联盟单位,用之于联盟单位”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及办公机构的会费。
(二)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三)联盟的会费支出接受联盟单位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会费开支范围:
1.为联盟单位提供的无偿服务。
2.组织联盟单位培训。
3.组织联盟单位参观、学习、考察等。
4.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5.差旅费。
6.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7.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8.会务费(联盟单位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联盟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9.联盟举办为联盟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10.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11.与联盟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联盟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联盟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联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联盟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联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联盟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联盟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 联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联盟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联盟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联盟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联盟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联盟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盟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8日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环保管家联盟
2019年7月18日